时代先锋网 新闻中心 调查 | 同类资产评估相差近十倍 广东惠东县政府被指违法征地、暴力强拆

调查 | 同类资产评估相差近十倍 广东惠东县政府被指违法征地、暴力强拆

记者 李海洋    实习记者 韩湘子

5月1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省高院”)作出(2018)粤行终26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州中院”)所作“梁练鹏、邹信来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行政裁定。

尚法新闻(ID:zgsbfzzk)注意到,这起主体资格争议的背后实则是掩盖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惠东县政府”)和原惠东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惠东县国土局”,现惠东县自然资源局)在征地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对养殖户的养殖场等资产进行强拆等。

值得注意的是,惠东县政府在对不同养殖户进行评估补偿的时候,同类资产的评估单价竟相差超十倍。

对此,国众联评估公司惠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冬妮在接受尚法新闻(ID:zgsbfzzk)采访时称,评估过程中绝对公平公正合法,不偏袒任何一方。至于其他问题,她表示,需联系惠东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反映中提到的征地程序违法一事,惠东县副县长黄绿青则回应称,征地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行为。

政府被指违法暴力强拆

2011年6月1日,邹信来与惠东县黄埠镇沙浦村委下太平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下太平小组”)签订《租赁合同书》,合同显示,下太平小组决定将位于下太平小组地域范围内荒山租给邹信来作为种植、养殖基地和旅游项目使用。租赁期共25年,下太平小组从2011年6月1日起交付给邹信来使用,邹信来使用至2036年5月30日止。

同年8月10日,经惠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梁练鹏与邹信来作为股东,登记成立惠州市万嘉休闲农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嘉农庄”),梁练鹏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种植、销售(果树、果苗、水果、农副产品等),养殖、销售淡水鱼以及旅游观光。

2015年3月13日,惠东县政府发布了《关于黄埠镇沙埔村集体土地征收的预公告》(以下简称《预公告》),将位于惠东县黄埠镇地段面积约2380亩的土地纳入征收范围。

邹信来告诉尚法新闻(ID:zgsbfzzk),万嘉农庄成立后,其便将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公司使用。经多年努力,他们已将近千亩荒山经营成拥有包括经济林木、虾苗养殖场、网箱养殖场、休闲度假民宿及观景平台等大量资产的综合性休闲农庄。根据《预公告》内容,其承租土地亦在征收范围之列。

据梁练鹏介绍,惠东县政府在作出《预公告》之后便再未发布任何正式征地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在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落实的情况下,当地政府通过强制断水断电的方式逼迫其南美白对虾虾苗孵化场停产停业。

此外,2016年8月23日,惠东县政府及相关国土资源部门在未告知、未向法院申请、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对承租土地上所种植的大量经济林木和养殖场进行了暴力强拆,致财产损失上亿。

同类资产不同价

调查发现,为使补偿款数额看起来合情合理,惠东县政府委托了当地的国众联资产评估公司惠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国众联公司”)对资产进行评估。

“经国众联公司评估,我们的全部资产仅被评估为一千余万元,这个数目不足实际资产的十分之一。”梁练鹏表示,惠东县政府在整个征地过程中,不仅程序违法,行为更是蛮横粗暴。

梁练鹏、邹信来的代理律师告诉尚法新闻(ID:zgsbfzzk),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但在本案中,惠东县政府从未就评估机构选定上征求两人的意见,对此应对评估结果认定为违法。

该代理律师指出,国众联公司在对损失情况以及资产价值情况进行评估的过程中,存在多处违反评估原则、不尊重客观事实、评估价值结论同类不同价的情况。

对此,权利人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均未收到任何回复。

尚法新闻(ID:zgsbfzzk)注意到,国众联公司做出的评估报告显示,将高度为4、5米,冠幅宽度达2、3米,胸径直径为10cm的油松单价认定为十余元,但此类树木在市场上的价格已达上百元。

此外,同是养殖虾苗,与万嘉公司虾苗场相毗邻的邹某龙、洪某球、邱某敬的9.4464亩虾苗场评估价值近2100万元,资产单价近222万元每亩。陈某清的8.92亩虾苗场则被评估为4200余万,资产单价近480万元每亩。而对于养殖南美白对虾的许燕金而言,202.76亩的养殖场评估为4500余万元,资产单价仅为约22.45万元每亩。

据当地水产专家透露,无论是养殖虾苗还是南美白对虾,其利润相差无几。

至于为何评估资产单价会出现如此大的差距,其中含义,令人深思。据了解,无论是邹某龙的还是陈某清的虾苗场,其中均有当地官员控股的情况。

针对相同资产评估标准却不相同这一现象,尚法新闻(ID:zgsbfzzk)联系采访了国众联公司惠州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冬妮,其回应称,评估过程中绝对公平公正合法,不偏袒任何一方。至于其他问题,她表示,需联系惠东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反映中提到的征地程序违法一事,惠东县副县长黄绿青回应称,征地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行为,至于补偿标准不一还需联系惠东县自然资源局。同时,惠东县另一副县长赖文辉在接受采访中表示,目前养殖户已经将此事诉至法院,是否违法以法院判决为准。

值得一提的是,因不满意国众联公司作出的评估结果,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13户养殖企业中有7户选择了拒绝领款。

按照惠东县国土局向拒绝者发布的《领款通知书》显示,因多次沟通和催告,你方一直拒绝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领取征收补偿款,又不同意搬迁拆除养殖场地上附着物和苗木,严重影响了核电建设项目的推进,我局已将上述款项存入专账管理。为此,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及银行账户及时到我局签订征收补偿合同并办理有关补偿手续。逾期未领取征收补偿款的,依法将该笔补偿款进行公证提存。

但近日有养殖户反映称,当他们按照通知内容去领款的时候,却被告知补偿款未到账。

据梁练鹏介绍,本征地事务的用地单位中广核集团内部知情人士曾向其透露,中广核集团已经将征地费用全款付给惠州市人民政府,否则政府也不会将土地交付给中广核集团使用。至于被征收主体仍拿不到相关补偿款,该知情人士表示,则不太清楚。

8月11日,惠东县自然资源局对接征地事务的工作人员厥伟聪在电话中向记者表示,采访核实一事需经当地宣传部门协调,其个人不方便回应。

省高院裁定主体适格

因不满意政府的违法征地及补偿标准,2017年5月,梁练鹏、邹信来向惠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惠东县政府、惠东县自然资源局所实施的土地征收行政行为违法并返还土地。

“我们曾以书面形式及口头形式多次要求惠东县政府严格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工作,对征收土地中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合理公平的补偿,但均遭到拒绝。”梁练鹏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土地征收工作需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然而惠东县政府、惠东自然资源局在此次土地征收中却存在多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涉案土地征收方案未经依法申请获批,征收土地没有法律依据。由于本案涉及征收的土地面积近160公顷,且用地项目为中广核广东太平岭核电项目。根据相关规定,该土地征收项目需由国务院批准,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的主体,但无权批准土地征收,政府从未取得涉案土地的征地批准文件;二是惠东县政府、县自然资源局从未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严重侵犯了两人的异议权和听证权。

对此,惠东县政府辩称,无论依据土地承租方,还是涉案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梁练鹏并非本案适格原告。至于邹信来与惠东县政府的纠纷,则属于对征地补偿标准的争议,应由政府协调及裁决,法院应驳回起诉。惠东县政府强调,政府是依法开展中广核广东太平岭核电厂项目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不存在原告所说的违法征地行为,且原告无权要求返还土地。

同年8月17日,惠州中院作出(2017)粤13行初2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书显示,万嘉农庄从2011年8月10日成立起,一直对涉案土地进行经营管理,其属于涉案土地实际使用人。粱练鹏、邹信来作为公司的股东,不属于涉案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若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有异议,也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起诉讼,甚至过半数的村民也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至于梁练鹏、邹信来,则不具备以个人名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后惠州中院裁定驳回两人的起诉。

尚法新闻(ID:zgsbfzzk)注意到,因不服惠州中院作出的裁定,梁练鹏、邹信来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邹信来作为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邹信来、梁练鹏作为实际使用人万嘉农庄的股东,且在征地行为过程中一直被作为征地行为相对人及涉案土地权利人,与涉案土地征收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起诉符合立案受理条件。原审法院以梁练鹏、邹信来不属于涉案土地使用权人或实际使用人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2020年5月11日,广东省高院作出(2018)粤行终26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惠州中院(2017)粤13行初28号行政裁定,并由惠州中院继续审理该案。

据梁练鹏、邹信来代理律师介绍,省高院的裁定,体现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治精神,彰显了对维护普通百姓合法权益的重视;省高院在“民告官”案件中依然能够保持中立立场、依然能够不受行政权力影响的态度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司法意义,这个案件不仅是基层各级人民法院正确理解行政诉讼主体法律规定的生动实例,更对以后类似案件的正确认定和处理起到了示范和标杆作用。在此情况下,惠州中院在后续实体审理本案过程中,对于惠东县政府、惠东县自然资源局明显的违法征地将作出何种表态和认定,是值得关注的。

7月31日,惠州中院对上述案件作出(2020)粤13行初4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通知梁练鹏、邹信来:经审查,你诉惠东县自然资源局、惠东县政府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审理。

对于此案的具体进展,尚法新闻(ID:zgsbfzzk)将继续予以关注!

来源:尚法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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